使用亚硝酸盐将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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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0日讯 (记者 周广聪)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但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饮食安全。11月30日,记者从食药部门获悉,各级将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力争根除这一顽疾。
  将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许可告之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列“禁用亚硝酸盐”一款,由申请人签字承诺;许可审批人员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时,必须单独声明,告知申请人严守禁令,并要求告知其所有从业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要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尤其在学校食堂、学生小饭桌、学生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要逢检必查,不留死角,杜绝使用。
  严格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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