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月电视裂屏,商家不赔偿
工商协调,免费换屏
2014年12月0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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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0日讯 (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朱孔超 陈宏波)今年国庆节期间,消费者王先生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在11月20日看电视时发现该电视机的液晶屏上出现了两道竖痕,严重影响收看效果。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商家,商家联系了该品牌电视的售后服务部门,待技术人员上门检查后,判断为外力原因导致的竖痕,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让王先生自己花钱换显示屏。王先生说电视机安装好后,就是正常的观看,不可能有人为的外力因素。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王先生无奈之下投诉到了批发城消协。
  在批发城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是否人为因素损坏仍然争执不下。消协工作人员按照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让商家提供液晶屏损坏是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证据,商家不能提供。按照规定,商家既然不能举证,那么就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显示屏。最终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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