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告老爸追讨抚养费
法院判决限期支付6800元
2014年12月0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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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闻锐 记者 崔洪英)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告父案件。离异后男子不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儿子抚养费,结果被亲生子告上法庭追索费用,尽管离异男拒不出庭受审,但依法应尽的义务却仍不能免除。
  李某和韩某于2005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亚由韩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小亚满18周岁止。在按协议履行一段抚养义务后,自2011年11月起,李某便未再按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今年8月11日,15岁的小亚作为原告、其母韩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法院,称因生活困难,要求其支付自拖欠日起至今年全年的抚养费9600元。
  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据此,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某限期支付孩子小亚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的抚养费68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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