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临沂电信公司销号预付费案,有了终审判决——
撤销“霸王条款”并退还预付费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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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4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因不满电信公司销号须预交费的“霸王条款”,市民季先生将中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电信公司)告上法庭。23日,案件有了终审结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临沂电信公司撤销该条款,并退还季先生预交费11.54元。
  季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5月底,季先生协议办理了153开头的手机号码,协议期限为2年。号码开通后,每月扣除套餐费用59元。2014年5月底,协议即将到期,因为扣除套餐费的时间是在月初,即6月初就要扣除6月份的套餐费。为了减少损失,5月22日,季先生在营业厅结清了欠费,并将话费套餐改为5元。
  6月5日,当季先生来到电信营业厅准备销号时,他的手机余额还有5角4分,可客服人员却让他将下个月的套餐费用交上。季先生询问为何要预交下月费用?客服人员解释说,“这是系统默认退还预交费用的,要销号都要预交费用。”
  客服人员告诉季先生,此举是为了防止销号后产生其他业务费用。“等到7月初,如果确实没有产生其他的业务费,您可以到营业厅办理退款。”客服告诉季先生。
  尽管对方称这笔费用有可能退还,但季先生认为电信营业厅的做法是霸王条款。“事实上我在6月初就销号了,而套餐费是整个月的,这本来就不合适,按理说应该我用几天业务扣除几天费用。可连整个7月的费用也要扣除,我觉得太过分了。”季先生说。
  随后,季先生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裁判该格式条款无效,退还已多交的11.54元费用,并赔偿误工、交通等费用。近日,经过半年的艰难维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预扣费用条款,并退还预交费11.54元。
□维权之路
历时半年多 三次与临沂电信公司对簿公堂
  从2014年6月12日起诉,到12月23日拿到终审判决书,历时半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季先生经历了三次开庭,几经周折,最终赢得了官司,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霸道条款 对薄公堂的导火索
  要销号,必须先预扣套餐费。想不交?没商量!如此“霸道”的规定,让季先生越想越生气,最终将临沂电信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6月份,当季先生询问客服人员,是否可不交预扣费时,工作人员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可更改。
  对于预交费的内容,中国电信沂蒙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解释称,此前用户用的189邮箱是免费的,销号就需要交纳当月3元的189邮箱费用,另外的8元是要提前预存,其中5元是7月份的套餐业务,3元是来电显示。
  不过,客服表示,办理完销号业务后,在下月出账后,消费者可带发票及有效证件,到电信营业厅办理多退少补业务。
  “销号后号码就是空号了,怎么还会产生其他费用?”对于客服人员的解释,季先生表示不能认同。
  季先生与客服沟通过程中,对方都表示规定不能更改。一怒之下,季先生起诉了临沂电信公司。

一审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季先生认为,既合同已经到期,而且自己也不拖欠任何费用,要求销号合情合理,也不应该再被要求增加任何义务,进而也就不存在后续要履行的扣费义务。
  所以季先生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无效,要求将其取消或改变。要求电信公司退还已收取的11.54元费用,并赔偿自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500元。同时,还要求电信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1元,对自己公开赔礼道歉。
  7月1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调解失败。7月23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临沂电信公司称,营业厅所收取的费用依据,在办理业务之初登记单背面的服务协议中,是有约定的。“如因结算时间的延误,未能在当个计费周期内结算的,将顺延到之后的计费周期中结算。”但季先生认为既然是销号了,就已经是业务的终结,根本不存在顺延结算的问题。
  9月10日,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临沂电信公司在给季先生办理销号业务时的格式条款。同时,要求临沂电信公司退还给季先生预交的11.54元费用。另外,赔偿季先生误工、交通等费用共计2000元。
  然而,临沂电信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于9月17日提出了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但取消赔偿
  销号、交费、争辩、起诉、多次搜集提交各种证据、法庭辩论……几个月来,季先生因为官司的事情疲惫不已。
  既然还要再次开庭,季先生也只好再次打起精神,为自己的权益积极地做着准备。“11块钱其实很少,只是他们这种格式条款和强硬的态度让人难以接受。”季先生说。
  12月9日,二审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再次就预扣套餐费用及误工交通赔偿问题进行了辩论。
  临沂电信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季先生的2000元证据不足,认为打车费用也不过几十元,而且是应当负有的义务。对此,季先生也向法庭提交了因多次请事假被扣罚的绩效奖金证明。
  法院认为,临沂电信公司要求季先生交纳11.54元费用,并对相关条款必须予以确认的行为构成对原协议的违约。但对季先生年终奖因请假受到影响,及其交通费用证明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来判决中撤销格式条款、退还11.54元费用的要求维持原判,之前一审中赔付给季先生2000元误工费等费用的判决撤销。

□记者手记
不是钱的事
  23日,季先生拿到了终审判决书。终审维持了撤销格式条款的判决,但撤销了赔偿季先生2000元的判决。对于上述判决,季先生告诉记者,从开始打官司,就不是为了钱。
  在很多人眼里,为了这11块钱,费心费力地打了半年的官司,没得到赔偿不说,来回搜集证据、以及开庭的费用都搭了进去,看起来实在是有点“傻”。
  “赔不赔钱,赔多少钱,并不是我的目的。本身我只是交了11块钱的预交费而已,要是在意钱,打这场官司确实是有点不值当的。”季先生说。
  季先生告诉记者,从来没有后悔打了这场官司。打这场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说得高尚一点,就是为了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季先生说。
  “精神损失费,我只要了1元钱。因为我觉得这真的不是钱的事儿。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该勇敢地去维护,去争取,而不是以钱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季先生说。
  季先生为权益而战。如果我们有更多的人可以像季先生一样,关注自己的权益,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类似这样的“霸王条款”,就会越来越少。
   本报记者 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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