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咋办?
律师教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二)
2015年05月3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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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维权周刊发表了关于交通事故的维权案例后,不少读者拨打电话,前来咨询自己遇到交通事故的维权问题,本周维权记者小李带着大家的问题,详细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

本期律师: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王自豪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墨
话题1 侵权获赔后 意外保险还赔吗?
  案例:方女士被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经调解陈先生向方女士支付了赔偿金3万余元。之前,方女士自己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记者:方女士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王自豪:保险公司不能因方女士已经获赔,而拒绝支付保险金。
  首先,方女士与陈先生之间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方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系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义务。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话题2 代驾发生事故 谁来赔偿?
  案例:游先生在回家途中,搭乘史先生的车辆,并支付了20元车费。由于史先生之前已经长时间驾驶导致疲惫,游先生为了安全起见就为史先生代驾,在代驾过程中与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游先生受伤。交警认定货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游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记者: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这起事故应当如何赔偿?
  王自豪:首先,应当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其次,游先生有偿搭乘史先生的车辆,双方形成承运合同关系;史先生对游先生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再次,游先生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但其系无偿为史先生代驾,属于义务帮工。因此,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游先生所应负担的损失,应由游先生与史先生共同承担。

话题3 上下车时发生事故 司机是否担责?
  案例:卢师傅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胡先生由路边跑到机动车道,打开出租车车门打算乘坐出租车,被同方向起步行驶的郑女士驾驶的小型货车碰挂受伤。
  记者:请问卢师傅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王自豪:卢师傅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因为卢师傅在机动车道等待通过路口,他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特别是胡先生突然打开车门也无法预见。
  胡先生打开车门与货车发生碰挂时,卢师傅的车辆也处于静止状态,卢师傅的行为并非引起事故的原因,卢师傅无需承担事故责任。此外,如果出租车司机违章停车载客或违章停车让乘客下车导致事故,出租车司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话题4 车辆维修期间 发生事故谁担责?
  案例:朱先生的轿车因故障送交维修公司修理期间,维修工擅自驾驶该车辆上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朱先生的轿车受损,评估车辆损失8万余元。
  记者:请问维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王自豪: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车辆管理人与其他责任人承担。
  朱先生将车辆交付维修公司修理,维修公司对该车辆本身具有保管义务,在车辆维修期间,导致车辆毁损,维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话题5 车辆贬值损失 能否得到赔偿?
  案例:徐先生驾驶车辆与黄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先生负全部责任。徐先生想起诉黄先生,要求黄先生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6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
  记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得到赔偿?
  王自豪:理论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还存在争议。现行法律对于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并且车辆贬值的认定受到机动车本身的状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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