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出现纠纷该咋办?
本报特邀知名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2015年06月13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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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钱”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因钱产生的各种矛盾也日趋多样化。本报记者小李联合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结合临沂曾经出现过的一些案例,向您解答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扰,希望给您的生活带来一些帮助。
本期律师: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王自豪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墨
话题1
借条的“保质期”有多长?
案例:2010年4月,刘先生借给朋友张先生10万元现金,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0年10月借款到期后,张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希望刘先生可以缓缓。刘先生考虑到与张先生的关系一直不错,同意张先生过段时间还款。2011年6月、2012年3月经刘先生催要,张先生先后还款6万元,之后张先生就不再还款。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记者:刘先生手中2010年的借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王自豪: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间借贷也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正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其次,诉讼时效是有中止、中断等情形的,该案例中无论是刘先生的催要行为,还是张先生的还款行为,都使得诉讼时效产生中断,即从相应行为发生后,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再次,如果刘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在张先生最后一次还款后有过催要行为,并且该行为距起诉不超过两年,刘先生仍可以该借条起诉。
话题2
利息先从借款中扣除如何处理?
案例:朱女士向李先生借了20万元现金,当时约定利息5万元。但李先生要求将利息先从本金中扣除,朱女士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便同意了。朱女士实际从李先生处借得15万元现金,却为李先生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李女士未能及时还款。李先生就将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
记者:李先生的主张合法吗,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王自豪: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李先生预先在出借给朱女士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方式是法律不允许的。李先生仅能主张实际借款的15万元及利息。
话题3
没约定利息的,还能要利息吗?
案例:周先生与许先生是老邻居。2013年,许先生向周先生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周先生碍于情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2014年上半年,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9月,周先生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记者:两人原本没有约定利息,周先生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实现呢?
王自豪:首先,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许先生无需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
其次,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本案应属不定期无息借贷,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话题4
高额利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2013年,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胡先生,胡先生同意为李先生提供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3个月,但要求利息按每月3%计算,同时收取6%的服务费。李先生由于急需资金周转,也就接受了该条件。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能如期还款,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共70万元。
记者:案例中的高额利息,法院是否支持,民间借贷中的“服务费”如何理解?
王自豪: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胡先生要求李先生支付6%的服务费,利息之外约定的该服务费,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