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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要警惕
  • 2013年07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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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沂市工商局批发城分局根据日常受理的消费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警惕5类“霸王条款”:

  一、商品销售
  (1)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打折、处理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特价、降价,还是打折、促销、处理商品,均应实行“三包”。
  (2)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责任,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二、餐饮服务
  (1)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属于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
  (2)收取餐具消毒费
  【点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餐具费用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未完待续)
  本报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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