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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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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9日讯 (记者 孟凯 通讯员 翁静)罗庄区刘先生刚买不久的汽车卫星定位无法使用,最终经工商人员调解,商家给予他一定补偿。 罗庄区盛庄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他今年6月在金九路与蒙山大道交会处的某4S店购买了汽车,该4S店给他安装了GPS卫星定位仪。 5天前,他的朋友擅自将他的汽车开走了,因电话联系不上,刘先生打电话给4S店要求定位,4S店告知无信号无法定位,刘先生要求4S店对安装卫星定位不能使用的事实给予明确的说法,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请求工商部门调解解决。 盛庄工商人员调查后了解到,该4S店给刘先生安装的GPS卫星定位仪是旧的,需要申诉人自己缴费。而由于申诉人没有缴纳每月5元的定位流量费,移动公司已经停止了其卫星定位服务。 经工作人员调解,该4S店做出了以下四点补偿:由4S店给予申诉人缴纳未来三年的定位流量费;赠送申诉人价值千元的机舱镀膜;赠送三年的盗抢险,价值7000余元;免费更换全新的定位仪,并可以上门服务。 但申诉人要求4S店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要求,执法人员不支持,同时4S店也不同意。 经执法人员跟申诉人反复沟通,申诉人已经表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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