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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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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9日讯 (记者 刘青)平邑县的李先生非常苦恼,他在某地板专卖店订购了一批木地板,并交了350元订金。可由于太太不喜欢,李先生决定不买了,但商家拒绝退还订金。 6月20日,李先生家装修房子,他在一家地板专卖店订购了一批复合木地板,交了订金350元。过了几天,李先生带着太太去看该地板,李太太表示不喜欢,要求退订金。可是商家表示李先生可以在其店挑选其他款式、型号的地板,但不同意退还订金。6月23日,李先生拨打了12315进行申诉。 平邑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诉,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李先生反映属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李先生350元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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