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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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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9日讯 (记者 孟凯 通讯员 徐开成)苍山县王女士购买两条鲜鱼,杀鱼时商家违反承诺未留鱼籽,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赔偿其15元。 6月29日,王女士在县城冷鲜批发市场购买两条淡水鱼,商家承诺为其刮鳞、剖腹。王女士还要购买其他物品,因此对经营者说她一会儿来取鱼,让杀鱼者将鱼籽为其留着。经营者随口答应了。一刻钟后,王女士取鱼时,发现商家并未给其留鱼籽,便问经营者是怎么回事。卖鱼的老太太说自己一忙,就把留鱼籽的事情给忘了。王女士认为经营者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应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赔偿,而经营者认为绝大多数杀鱼者都不要鱼籽,自己愿意为消费者留鱼籽,只是出于好意,即使忘记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各说各有理,无法达成和解。 随后王女士向苍山县工商局提出申诉,希望工商部门进行调解,让经营者赔偿其15元现金。工商人员接到申诉后,对事情经过进行调查了解,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既然已经达成协议,就不能随意地毁约,即使经营者愿意提供额外义务也同样有效,更何况消费者留取鱼籽,是自己应有的权利。7月4日,经工商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15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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