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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要警惕
  • 2013年07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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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临沂市工商局批发城分局根据日常受理的消费投诉情况,发布消费警示,警惕5类“霸王条款”。前两类上期《商城周刊》已发,现刊发后三类“霸王条款”和点评。

  三、宾馆酒店服务
  摔破1只茶杯赔偿20元,弄脏1条浴巾赔偿80元,丢失1张房卡赔偿100元。
  【点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宾馆酒店业经营者不能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以店堂告示、物品损坏赔偿单、服务指南、住客须知等方式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四、物业服务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是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条款实质上是物业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车主。

  五、旅游服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点评】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而免除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本报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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