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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纱照成影楼宣传海报 |
| 消费者获赔500元精神损失费 | |
- 2013年07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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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6日讯 (记者 刘青 通讯员 邦国 永群)费县一影楼未经当事人许可便将消费者的婚纱照做成海报宣传,还称“给当事人提高了知名度”。近日,经工商部门调解,影楼赔偿消费者500元精神损失费。 日前,李女士和男朋友刘先生在费县一家影楼拍了一组婚纱照。李女士的好友去同一家影楼咨询拍婚纱照的相关事宜时,发现李女士与刘先生的婚纱照被做成了海报,便将此事告诉了李女士。 “太没道理了,为什么不先经过本人同意呢?”李女士得知自己成了“公众人物”后,找到影楼讨说法。对方称将李女士的婚纱照做成海报宣传,李女士并没什么损失,反而还提高了知名度,不存在侵权现象。后来,李女士只得向费县工商局费城工商所投诉。 费城工商所12315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认为,该影楼未经消费者同意,就随意将消费者的影像用作商业用途,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影楼立即销毁该批海报,并将刻录的相关资料光盘全部交给李女士,并向李女士及其男友赔礼道歉,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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