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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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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6日讯 (记者 刘青 通讯员 李邦国 王莉)沂南县的朱先生几个月前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冰箱,后来发现冰箱不制冷,经多次维修,还是修不好,经沂南消协调解,经销商同意更换新机。 据沂南县蒲汪镇驻地的朱先生介绍,他在沂南县蒲汪镇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冰箱。5月初,朱先生发现冰箱不制冷。后经该品牌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检查维修,多次维修后称已维修不好,需更换新机,但经销商不同意。由于经销商和售后服务部相互推诿,事情没有实质性进展。7月5日,朱先生投诉到沂南县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朱先生的投诉后,多次与售后服务部和经销商进行沟通,并与厂家联系、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经过消协的调解,最终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同价值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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