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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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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6日讯 (记者 孟凯 通讯员 徐开成)近日,苍山县贾女士购买手机出现故障,在更换两次仍然不如愿后,经工商人员调解,经营者为其更换一部其他品牌的手机。 “五一”期间,贾女士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800元,商家出具购货发票,保证为其提供“三包”服务。结果新手机使用半个月后,贾女士发现手机偶尔出现自动开关机现象。她到手机大卖场向经营者说明情况,商家为其更换一部手机,结果使用不到一个月,手机又出现类似情况。贾女士再次找到商场,希望经营者为其退货,商家不愿退款,只答应再次更换一新机,贾女士便答应更换手机。结果更换的第三部手机,过了一段时间也出现故障,这次与以前不同,是通话质量不好。 贾女士不想再与商家直接交涉,便拨打12315电话,希望工商部门进行调解,让商家为其退货或更换其他品牌的手机,她已对原来品牌的手机失去信心。 工作人员受理申诉后,认为,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提出退货或更换其他品牌手机的要求,是完全符合要求的。经工商人员调解,经营者为贾女士更换一部其他品牌的手机,贾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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