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东、租户具体租赁事项没约定 |
| 交了押金没租房,押金应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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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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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2日讯 (记者崔洪英)朱女士看中一套门面房,并且交了押金给房东,可事后她因为家里有事只能放弃租房,没想到,房东嫌她耽误了房子出租,不但不退押金,还要求她赔偿一个月的房租。 一个多月前,市民朱女士想开一家快餐店,看中了市区平安路上的一家门面店,于是便找老板金先生商量租房事宜,朱女士先交了1000元押金。三天后,朱女士的母亲被车撞了,她不得不回莒县老家照顾住院的母亲。 朱女士给房东金先生打电话说明情况,金先生也表示可以退还押金。但一个月后,朱女士找金先生退押金时,却遭拒。 对此朱女士十分不解:“我还没跟你签订租房合同,又没有实际使用过房子,凭什么不退还押金?”金先生也有自己的理由:“虽然没实际租房,可自从你交了押金后,我便给你留着房子,可你突然又不租了,导致我的房子一个多月后才租出去,你至少要赔偿我一个月的租金吧。”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他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中的1000元是押金,在合同解除或双方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房主应当退还。如果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从本案来看,朱女士虽然交纳了1000元租房押金,但租赁期限、租金等还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没有正式建立。朱女士退房时经过了房主的同意,因此朱女士有权要求房主全额返还1000元押金,并有权拒绝金先生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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