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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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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3日讯 (记者刘青 通讯员 李帮国 徐开成)用现金买来的购物卡,难道真的“过期作废”?张女士投诉后,工商部门认为这是商家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张女士在去年购买了一张服装购物卡,卡上共有500元,去年年底花掉100元买了件童装,还剩下400元钱。5月14日张女士到该服装店购物时,店家说过期不能用了,张女士要求退还400元或换成新卡,商家就是不同意。 张女士投诉后,苍山县工商执法人员对服装店进行了现场调查,服务员称消费者所持的购物卡已经作废,因为他们的老板更换新卡了。服务员说店中一般会定期地更换购物卡,有效期都是一年。因为老板不在店中,对张女士的请求,他们无法给予明确答复。 苍山县工商人员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2011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工商人员向服装店经营者宣传国家关于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经营者自己规定的一年有效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霸王条款。经营者表示愿意改正经营行为,自觉为消费者张女士提供换卡服务,张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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