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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时买方受伤向卖方索赔十万
  • 2013年07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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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9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近日,市民徐某给客户送货上门后,与买方一起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买方意外受伤,为此,买方要求徐某赔偿医药费10万元。
  7月16日,经营雨伞的徐某接到客户周某的订单,订购300把雨伞,要求送货上门。次日,徐某将货物送到周某门头前,因货物的体积、重量大,双方便一起参与卸货。在两人搬运一捆雨伞时,周某脚下踩空,从车厢上摔下来,脊柱受重伤,当即住进医院。
  截至7月28日,周某住院已经花掉5万元,周某的家人认为徐某作为卖方,既然负责送货上门,当然也有卸货义务,周某是因帮助徐某卸货而受伤,遂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
  而徐某认为,他的义务是将货物送上门,双方从未约定由卖方负责卸货,法律上也不存在由卖方承担卸货的强制性规定。他没有义务保障周某的安全。
  那么,在没有约定义务卸货人的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这个责任呢?记者就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他介绍,周某遭受的损害发生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卸货环节,本应由卸货义务人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中谁是卸货义务人无强制性法律规定。因双方也未作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承担卸货义务,并分担卸货的风险。因此,一方在卸货中受伤害,对方应分担赔偿责任。同时,买卖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共同履行合同时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都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徐某对于周某的受伤没有重大过失,周某自己存在过失,所以在双方分担的责任比例上,应适当减轻徐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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