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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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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30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日照某大学签订了供货合同,却在交货时被拒绝。原来对方已与另外厂家签订了供货合同并使用其产品。建材公司无奈将该学校诉至法院。 2003年,临沂市兰山区某建材公司和日照市某大学项目部签订了供货合同,由该建材公司向大学项目部供应瓷砖。在合同签订后,该建材公司积极准备并生产。 当建材公司把瓷砖送到日照该大学项目部的时候,却被拒绝接收。原来,该大学项目部之前私下和其他厂家签订了瓷砖供应合同,并开始使用该厂家的瓷砖。 此时,建材公司陷入两难的境地:虽然可以追究该大学项目部违约责任,但把瓷砖运回临沂却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之后,在律师的建议下,该建材公司找到了日照市公证处,对其所运到的货物进行保全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合同,以此为证据进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并最终胜诉。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日照市某大学项目部拒不接收货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大学项目部未说明任何原因擅自解除合同,不接收货物,已构成违约。但是,为了争取建材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在把瓷砖运送至该项目部的时候,他们巧用了公证的方法,证明该建材公司已经履行完成合同内容,至此,该项目的违约由不接收货物变成了不支付货款,这样既挽回了建材公司的损失,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本期律师:张学凯 电话:1370539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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