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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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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30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马文娟 王荣华 记者 崔洪英)谋取不义之财,生产、销售病死鸡肉、猪肉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7月30日,兰山法院对被告人朱某、谌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兰山法院审理的首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7月30日,兰山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谌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朱某自2012年初,多次到谌某家中购买加工过的病死和死因不明的鸡肉、从临沭县一姓陈的男子处购买死因不明的猪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在兰山区各菜市场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户进行加工出售。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与沂州路交会处销售死因不明的鸡肉和猪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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