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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用车三个月坏了两次
经调解免费修车
  • 2013年08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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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3日讯 (记者张建峰 通讯员 杨文文)今年农忙时节,家住费县朱田镇的刘某置办了一台农用三轮车备耕,可没想到,这新买的农用三轮车才用了三个多月,却已坏了两次。找商家协商,商家却屡次推诿,拒绝维修。不得已,刘某只好到朱田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投诉。
  接到举报后,该站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了仔细询问。据了解,消费者刘某在朱田镇某品牌农机代理商处购买了农用车一辆,价值3100元。然而,使用了不到一月,发动机便出现故障,经检查是发动机缸头出现了损坏。联系商家后,经销商告诉刘某可以自行换上备用缸头。在更换发动机配件后,本以为问题已解决了,但两个月后,发动机缸头又出现了故障,于是刘某要求经销商负责维修,店主表示发动机缸头不在三包规定之内,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投诉站工作人员经了解确认,刘某在使用该农用三轮车期间没有进行违规操作,而三轮车发动机频繁出现故障,显然属于质量问题,店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诉站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解释了《消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经营商应承担修理义务。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免费为刘某修好农用车,并承诺再出现发动机损坏,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整机,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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