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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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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7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合同约定,李先生的房子交房并过户后7日内过户给自己,然而事后李先生却反悔拒绝履行合同。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2005年1月,市民李先生与市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9月,房产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就在同年8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由王先生一次性支付给李先生全部购房款,并在房产公司为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7日内,将房屋过户给王先生。 2005年10月,王先生得知李先生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而李先生则认为签订《购房合同》时,商品房属于期房且没有房产证拒绝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后经法院判决,令李先生限期为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该房属现房而非期房,因而法律并不禁止其再转让。李先生虽然在与王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权处分该商品房,但事后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合同本身也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处,故法院判定该合同依法有效,李先生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限期为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学凯律师提醒:商品房处于现房阶段时,购房者与第三人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必须约定在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才能与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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