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景区门票不敢变相涨价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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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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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日,在市区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向市民介绍旅游路线。 本报记者 展萍 孟君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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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综合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付费旅游项目。 在国庆长假来临之前,本报记者走访了市内各大旅行社,对《旅游法》进行详细解读,看看以后出游,哪些是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哪些又是游客必争的权益。 行程不再安排购物点 《旅游法》第32、35条等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临沂国旅副总经理孙波表示,《旅游法》未出台之前,很多零团费、低团费的旅游产品价格低廉,比如目前市场上的长线游、出境游,不少旅行社都推出超低价的行程,甚至低于成本价,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低价线路往往包含了一些隐性收入,如购物提成、进店人头费、自费景点拿回扣等,以此来弥补成本上的缺口。很多小型旅行社更是为了生存打起不正常的价格战。 而《旅游法》的实施,对“带客购物”和“自费加点”明令禁止,导游不得带游客到购物点强制消费,除非游客自愿。旅游费用主要受交通、食宿等影响,由市场主导,旅游价格回归原点,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避免从前各家旅行社互相压价,造成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从而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不再让消费者花冤枉钱。《旅游法》的实施将逐步引导旅游市场跳出“价格战”的怪圈,让更多的旅客转变消费观念,从关注“价格”转为关注“价值”。 但由于许多费用都包含进团费,因此,国庆节后整体出游价格将比往年有明显的上涨,尤其是很多长线游、出境游的团费,一定会随之看涨。不过费用提高的同时,带来的是游客旅行体验的提升。今后,旅行社推向市场的产品中将不再推荐消费项目,旅游者购买当地特产、纪念品,都可自愿自主选择,而不通过旅行社的安排。 景区门票不得变相涨价 《旅游法》规定第43、44、45条等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解读: 临沂国旅副总经理孙波说,《旅游法》对景区门票等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基本原则。今后景区不能通过“园中园”套票、缆车等交通运输方式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必须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对于景区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相应减少收费。 这样看来,按照新规定,消费者外出旅游时,将能享受到完全无购物的纯玩式旅游,或是将购物、自费等项目透明化地体现在报价中,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个好事,如果旅游业内能长期严格执行,会有利于整个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孟君 展萍 王逸群 实习生 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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