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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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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0日热线消息(记者 英子)市民刘先生在未毕业时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以刘先生尚未毕业为由,拖欠其1个多月的工资始终不给。无奈之下,刘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市民刘先生是2013届大学毕业生,今年1月8日,他进入市区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公司刘先生拿到工资539元。3月11日,刘先生因公司拖欠工离开。之后刘先生多次去公司追要工资,都被以尚未毕业为由拒绝,为此,刘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后经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刘先生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1847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便可成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是不是在校学生无明确规定。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有效合法。刘先生各方面条件具备,因此是一个合格的劳动关系适格主体。既然是适格的劳动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由该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足额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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