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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开公司算投资不用还? |
| 律师:该款项名为投资款,实为借款 | |
-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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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5日讯 (记者 崔洪英)刘先生借给朋友10万元开公司,并且约定每年拿获该公司红利,直到3年后公司归还本息为止。可谁知公司倒闭了,这笔钱也被朋友称作投资款,不想再还。为了追回这10万元,刘先生和朋友也闹翻了脸。 刘先生的朋友张某要开一家广告公司,由于手头紧张,便向刘先生提出借点钱用。刘先生虽不想出借,但由于两人三年前都在同一个部队服役,都是好战友,碍于面子就借了10万元给他。事后公司经营还不错,经双方有意协商,2011年7月,他们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将借款当做投资款投入广告公司供其经营,但刘先生不参与广告公司的经营,不承担责任,同时,广告公司每年支付刘先生投资款的10%作为红利。 2013年7月,张某如约还款2万元,并约定投资款项仍为10万元不变。可天有不测风云,今年9月份,张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刘先生想要回那10万元,却被张某拒绝了。 通过刘先生提供的手机号,记者也联系了张某。对此,他也有自己的看法,他承认这10万元的借款是事实,但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确定了该款项为投资款。现在公司已经倒闭,投资就算失败,不需要返还投资款,况且他曾经支付给刘先生2万元。 那么,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刘先生能否要的回来吗?记者咨询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倪律师表示,该款项名为投资款,实为借款。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来看,刘先生向公司支付10万元后享有固定的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有别于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亏损的出资股东;从公司状态来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接受投资后未办理登记增资手续或变更股东的手续,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认定刘先生的“投资”系出资入股,证据不足。因此,这10万元应作为借款返还给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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