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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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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5日讯 (记者 英子)市民袁女士购买了一套套内面积为80.4平方米的商品房,然而拿到产权证时却发现实际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少2平方米,同时开发商拒绝退还缩水面积款项,这让袁女士很郁闷。 市民袁女士于2011年底,在市区一小区以45万元的价款购得商品房一套,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80.4平方米。”可产权证下来后,袁女士发现,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只有78.16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24平方米。 因此,袁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2.24平方米的房款。开发商则认为该商品房是按套销售的,不论面积多少,而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袁女士已经实地勘察了该商品房,因此不同意退给袁女士2.24平方米的房款。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既然对商品房面积作了约定,开发商就应该为面积缩水承担违约责任。但遗憾的是,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认为开发商多收了房款,因此很少支持购房者的违约之说及退还房款的请求。 律师建议,在现行制度还未完善之前,按套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不符的处理办法,即可以就不同的面积约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旦出现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的情况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学凯律师电话:1866996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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