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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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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0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朱孔超 陈宏波)兰山区的王女士在商城某科技市场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980元的手机,使用半年后出现质量问题,送到手机店维修,等了两个月仍未修好,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工商部门,请求工商部门帮助更换新机或退货。 接到投诉后,批发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王女士一起到手机店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王女士所诉事实属实,而手机店负责人却辩称:“两个月内未修好,是因为维修所需要的配件生产厂家一直没发货,才耽误了维修,并不是故意拖延时间。” 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关于手机三包规定的模糊认识现场给予了解答,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十四条之规定:“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因此手机经营者必须对手机进行更换。 手机店负责人在听取了执法人员对手机相关规定的详细讲解后,最终同意为消费者王女士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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