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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需担责
  • 2013年10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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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2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魏先生因车祸身亡,其父母在为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以魏先生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身亡为由不予赔偿,多次交涉无果,魏先生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10月31日,魏先生驾驶无行车牌证的摩托车出车祸身亡。魏先生去世后,其父母想起儿子曾在1年前通过所在单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便为其申请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魏先生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两位老人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后经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多种责任免除情形,由于这些免责条款将完全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所以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明确说明”是指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只是通过魏某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收取了保费,并没有亲自接触到投保人,当然也就没有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按照法律规定,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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