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10月23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0月22日讯 (记者 刘青 通讯员 朱孔超)近日,临沂市民邓女士投诉称,她日前在市区一超市购买了一套内衣,回家后发现内衣腋下部分有小洞眼,第二天去找超市换货,却被超市工作人员以“处理品不退不换”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邓女士只好投诉到批发城消协,要求退货。 批发城消协工作人员与邓女士一起找到超市调查处理该起投诉。经现场调查发现,该超市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哪些商品属于处理品,哪些属于合格产品,超市做法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批发城消协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宣传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为邓女士退还货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赔偿。消费者邓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