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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斑产品不淡斑 商家双倍赔偿
  • 2013年10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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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4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 实习生 李丽)市民刘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淡斑洁面乳一支,使用后发现并没有该商品声称的“减淡色素、淡化色斑”效果。刘女士认为该商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便将商场起诉。经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刘女士双倍货款。
  今年3月,刘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一支价格为9元的“洁面乳”,包装上标识该产品具有“减淡皮肤色素、淡化色斑、防止色素沉着”功效,属特殊用途的洗化品。
  使用后,刘女士发现该洗面奶并没有淡斑的效果。而且她查证得知,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取得特种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而该洗面奶却没有注明。刘女士认为商场行为构成欺诈,将其告上法庭。
  后经法院判决,商场构成欺诈,令其对刘女士进行双倍赔偿。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彭海律师认为,此类商品属于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但是原告购买的产品上既没有标注特殊用途产品证号,在卫生部网站上也查找不到该商品的生产证号,可知其并未获得国家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交易过程中,该商场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商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一倍。
  同时律师也提醒,当遇到商业欺诈时,要注意证据的妥善保留,包括发票,商场开具的小票,以及产品包装等,要树立权利争取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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