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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示也未告知
酒店强收200多元服务费
  • 2013年10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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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9日讯 (记者 吴慧 通讯员 赵利民)一酒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收取了客人用餐费用的10%服务费,这让顾客赵先生难以接受。近日,临沂市兰山区物价部门责令该酒店退还强行收取市民赵先生的费用。最终,赵先生拿回多交了219.10元的服务费。
  10月14日,赵先生和朋友到临沂市区沂蒙路南段一酒店吃饭。结账时,酒店按照用餐费用的10%收取服务费,赵先生提出质疑:酒店收取服务费没有公示也未告知,连茶水、酒都是自己倒的,为什么收取服务费?酒店以“这是酒店的规定”为由,强行收取了219.10元的服务费,考虑到朋友在场,赵先生交了餐费,但心中平添了一分不悦。
  接到赵先生的举报后,兰山区物价局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在赵先生就餐的二楼吧台没有价目簿或菜谱,在吧台和包间内,该酒店也没有收取服务费的标示。在就餐前,该酒店未告知赵先生将按照用餐费用的10%收取服务费,赵先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酒店强制收取了服务费。
  据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价格法》明确规定,除部分行业的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其他行业的商品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餐饮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范畴,服务费由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可收也可不收。
  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使用经监制的价目簿或菜谱,并标明菜肴品名、容器规格、主料重量、计价单位、售价等内容,饮料、酒水、香烟应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确需收取服务费的,应在价目簿或菜谱中载明。
  根据该规定,酒店收取服务费必须明码标价,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酒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物价局检查人员告知价格政策,并责令该酒店退还强行收取的费用。酒店明确了价格政策后,欣然退还了多收赵先生的219.10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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