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3年11月11日
作者:
-
【PDF版】
|
|
|
本报11月10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李庆华 刘露田)近日,批发城工商分局小商品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周某涉嫌加工销售侵犯“山”图形商标字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查获标有“山”图形商标字样的素描纸(4开)、(8开)共1800袋。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山”图形商标是温州市雪山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经调查,当事人周某在兰山区南道村一租赁房内,将从辽宁省沈阳市一造纸厂购进的原纸,进行切割包装后销售。其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包装袋上擅自使用“温州市雪山纸业有限公司”厂名、“温州市瓯海仙岩下林工业区”地址及其注册商标“山”图形字样的商标,其行为属于涉嫌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以及涉嫌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别,当事人周某销售的“山”图形商标素描纸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所生产,属侵犯温州市雪山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周某销售侵犯“山”图形注册商标权的素描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