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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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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0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6日,兰山区的王先生到某蛋糕店买面包时被货架刮坏裤子刮伤腿,王先生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但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12315热线电话求助。 批发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双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当时相关情况,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因蛋糕店货架损坏,未及时修理,加上店内面积较小顾客较多,给消费者王先生造成了伤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在这起消费纠纷中,经营者未在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王先生造成了人身伤害,经营者应赔偿相应的合理损失。经过工商执法人员反复沟通协调,最终经营者同意补偿王先生200元。同时,工商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尽快维修好受损货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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