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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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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7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明明是个体工商户,门头、和单据等却打着“公司”招牌。近日,该经营户因擅自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近日,批发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经营户陈某的门头上悬挂着“某某电机有限公司”的牌匾,其销售单据上也印有“某某电机有限公司”的字样。而实际上,该经营户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陈某提供不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询问,陈某最终承认了其冒用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公司法》第211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查处。目前,此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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