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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后妻,儿子没有份
律师:赠与行为有效
  • 2013年11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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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9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市民杨先生生前受到第二任妻子的悉心照料,遂在临终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妻子王女士。而杨先生与前妻的儿子则要求撤销父亲的赠与,按照《继承法》相关条例给自己。
  市民杨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于2010年死亡,留有一子杨小(化名),年仅1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1年后杨先生与王女士再婚,婚后王女士对杨先生一直悉心照顾。
  谁知婚后第二年,杨先生查出患有癌症,遂将房产赠与其妻王女士,且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杨先生死后,杨小的外公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杨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杨先生生前将其房产赠与王女士,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房产为杨先生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杨先生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其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子杨小的利益,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与王女士是恶意串通,因此,该赠与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另外,受赠人王女士一直对杨先生悉心照料,并非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杨先生死亡,所以杨小无权要求撤销赠与。杨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行为发生在杨先生死亡前,且于杨先生死亡前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而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在杨先生死亡之前已经完成,不符合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所以不适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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