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3年11月20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1月19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陈维福 记者 崔洪英)沂南县某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上任后不想着为民谋福利,而是挖空心思蚕食村集体资产,变着法儿“捞金”。近日,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赃款73344元,退还该村村民委员会。 2003年12月,张某任沂南县某村村党支部书记。上任后,张某挖空心思,变着法儿向自己腰包里捞钱。2004年2月,张某在家里收取了该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孙某承包该村河滩地的承包费2000元现金,用于个人开支。 2005年12月22日,张某伙同会计李某将领取的村村通公路补贴款30000元私分。其中,张某分得16000元、李某分得14000元。同年6月,张某又伙同村委委员周某和村会计李某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村民满某的5万元土地承包费扣下12000元私分。 2007年7月,该村建设青年楼。张某与村委委员高某及周某预谋后,找到承建人吴某,通过将该村青年楼每平方米加价10元钱的手段套取了68000元集体资金瓜分。同年10月,村里盖青年楼找人设计图纸。张某联系该县某设计院的均某给设计青年楼图纸。张某、高某与周某三人又商量采取多开点发票的方式,虚报点钱花花。三人再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在办理该村青年楼工程设计事务的过程中,从该村集体账目上虚列工程设计费24000元私分。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周某、高某、李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将村集体财产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