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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5月1日后
不准再提“驰名商标”
  • 2013年11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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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4日讯 (记者 孙贵坤 通讯员 陈宏波)近日,临沂市工商局批发城分局加大对新《商标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新《商标法》中关于2014年5月1日后不得把“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规定进行广泛告知。
  该局编制发放宣传材料,加强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对新《商标法》的学习,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保护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增强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商标中介行业自律。
  组织指导企业、经营户对照新《商标法》的要求开展自查,督促企业对已经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包装、容器、广告宣传等进行清理,明确具体要求。对现有包装装潢印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字样的,须在2014年5月1日前使用完毕,未在规定时间使用完的包装装潢,督促其到期自行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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