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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后果自负”就能推卸责任?
  • 2014年0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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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市区一家浴池洗澡,一进更衣室,便看到醒目的温馨提示:“地板湿滑,小心摔倒,否则后果自负;老人、孩子、病人严禁桑拿,否则后果自负;注意保管财物,丢失后果自负。”虽说是温馨提示,但从字里行间我却感受不到点滴温馨,字字透着商家推卸责任的冷漠。“滑头”的商家把可能在他营业场所发生的一切意外,都用“后果自负”四个字推卸得一干二净。
  日常生活中,在一些公共场所,此类带有“后果自负”字眼的警示或提示随处可见。池塘边、湖泊处可见“此处水深,严禁戏水,如出意外,后果自负。”的警示,意思是说这里游泳或玩耍危险,如果有了意外纯属自找,怨不得别人;公共汽车上会有“小心扒手,后果自负”的温馨提示,其用意是提醒乘客,车上可能会有小偷,如果财物被盗,与车主无关。甚至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在雇人从事相对“高危”工作时,也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些协议,内容大多都类似“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尤如一纸“生死状”。“后果自负”四个字,似乎成了推卸责任的“万能药”。
  贴上一句“后果自负”的警示语,化解掉责任,这是众多公共场所或设施管理者的共同心理,就连掌握法律公正的司法部门,都想用一纸警示推卸责任呢。前段时间,有网友曾用微博爆出一雷人事件: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一则“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的提示。的确,在现实中,电梯事故时有发生,这就让很多电梯管理单位为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而担忧。此担忧可以理解,既然担忧,那就加强维护与管理啊,然而作为人民法院,竟然想在电梯里贴出一则“免责声明”,把本该承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未免也想得太天真的吧。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应该更清晰、透彻,而这则电梯免责告示却让人觉得该法院的工作人员分明就是法盲。人们到你单位来办事,自然就要乘坐你单位的电梯,你就应该为乘坐者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有责任有义务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让其始终处在一个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而不是简单地贴上“后果自负”的警示就了事的。
  “后果自负”这句提示语,看似温馨,实则冷血。该提示的背后,体现的是相关责任方对待所设施管理的松懈、对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屑和面对可能发生事故的“滑头”。浴池是供人洗浴消费的场所,既然地滑容易摔倒就要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人们在洗澡时不致于摔倒;既然会发生财物丢失,就一定做好安全防范确保顾客财物安全,人们到你这里洗澡不能把随身财物总撂在眼皮底下吧。
  在可能发生某些事故的场所贴上一张“后果自负”的提示,看似是对消费者负责,其实是为自己推责,此举是对顾客权益的漠视,也是对消费者的愚弄。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但不能因为责任重,便设法逃脱。任何事故都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所有的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都应该自觉地承担起安全防范之责,而不是用一句“后果自负”的提示一推了之。
      (上官修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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