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会员卡要交480元?
消费者质疑不合理
2014年03月2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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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0元转卡费从朋友手中转让了一家健身卡,现在用不着了,想转给朋友,却被商家告知要交480元,市民党先生对此很不理解,于是向消协投诉。
3月21日,本报记者与兰山区金雀山工商所执法人员一同来到临沂青年健身俱乐部,对党先生的投诉进行调解。但是,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商家仍然坚持按合同规定办事,不退卡,转卡收费。
市民投诉>> 转让费去年100元,今年480元?
3月20日,市民党先生拨打本报维权热线,称自己遭遇“霸王条款”。
据党先生讲述,去年3月份,他从朋友手里转让了一张青年健身的健身年卡,并向健身房交了100元的转卡费。今年3月份,党先生又交900元续卡一年。此后,考虑到工作时间比较紧张,便想把卡转给另一位朋友使用。可是朋友持卡消费了才一次,便被健身房工作人员以“不是本人使用”为由扣留了该会员卡。随后通知党先生,若是他继续使用该卡可以将卡还给他,若是转让健身卡则须交纳480元。
“去年我从朋友手中转卡就花了100元,今年转给别人怎么就要交480元了?”党先生对健身房收费标准表示不解。
之后,党先生联系了给他续费的健身房工作人员张先生,得到“健身房有规定”的答复。于是党先生提出退卡,但健身房工作人员表示,在办理会员卡时,协议上有规定“会员卡一经办理,概不退费”。
党先生认为健身房的规定不合理,多次联系健身房协商转卡或退卡。但健身房相关负责人坚决不同意党先生的请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党先生将该健身房投诉到了金雀山工商所。
现场调解>> 健身房拒不接受工商调解建议
21日上午11点左右,金雀山工商所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中丘路的青年健身俱乐部,对党先生的投诉进行调解。
公司一位负责人熊经理出席工商调解,双方在健身房大厅就坐。由党先生叙述经过,不过双方都急于先将事情说清楚,没几分钟,事情叙述的过程便演变成双方观点的争论,现场气氛极为紧张。
“公司是规定转卡费100元,但您这是特批的卡,只能本人使用。如果您非要转,那这卡就变成了普通卡,需要执行普通会员卡最低1280元的标准,所以这480元中有100元是转卡费,380元是补足的卡费。”熊经理称,党先生在明知会员卡必须本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卡交由朋友使用,违反了协议规定。
“我承认私自将卡交给朋友使用是我不对,但这卡是我去年从朋友手里转的,怎么上次转卡你们收我100元,现在就要多交380元呢?”党先生问道。
对于党先生的疑问,熊经理表示,按照健身房规定,党先生上次转卡是违规的,但既然已经办理了,健身房允许他继续使用。此外,去年党先生已经享受了一次转卡待遇,按规定不能再转卡,如今同意他转卡已经是破例。
“去年转卡时你们没有告知‘特批卡转卡需按照普通会员卡交钱’的规定,现在又说需要交钱。”党先生坚持认为不该收取380元。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为了防止双方无休止地争论下去,金雀山工商所一位工作人员将健身房熊经理拉至另一地方进行调解。经过交流,工作人员获知了党先生的真实想法。“要么交100元转卡费转给朋友,要么扣除我用过一次的费用,将卡内剩余的钱退还给我。”党先生说。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党先生的意见给出了两条处理建议:一是党先生按照健身房规定转卡交纳100元,将卡转给朋友。二是扣除党先生续费后消费次数应交纳的钱,将剩余款退还给党先生。
对于这个调解建议,熊经理表示需要征求该健身房总经理石先生的意见。然而,熊经理多次联系石先生,石先生均不接受调解建议,还表示党先生除了继续使用健身卡外,只能交纳480元转卡,而且健身房不办理退卡业务,党先生若有异议可以走法律程序。
金雀山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调解工作做过不少,但不接受调解的商家并不多见。而党先生对这个调解结果也显得很无奈,“为了这几百元,我哪能真的请律师去法院告他?麻烦不说,而且也不值得。”
昨日,记者从金雀山工商所处获悉,青年健身已经向工商所提交了相关文件。
工商部门>> 很难界定是否霸王条款
对于党先生与健身房的转卡纠纷,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很难认定健身房的规定就是霸王条款。
该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健身房与党先生签订的用卡协议明确规定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卡,而且党先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个协议,应视为党先生接受了协议条款,必须履行协议规定。如果党先生想单方请求转卡必须征得健身房的同意,如果健身房不同意,则党先生可以继续履行协议,选择继续用卡。
该工作人员称,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很难认定为霸王条款。而如果是市场上其他一些不记名的会员卡,未约定使用人,则工商部门可以对其做法进行行政指导。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称,如果协议中出现“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条款,则属于霸王条款,相关部门可对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孙飞霞 王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