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成顽疾何药能医?
2014年03月2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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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不给钱,称之为吃“霸王餐”;开车不遵交规横冲直闯,称之为走“霸王路”;做事强横跋扈,称之为“霸王硬上弓”。生活中,“霸王”一词总是以强势霸道的面孔出现在人们的视野。而最令消费者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的,便是出现在消费领域的种种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禁而不止或屡禁不绝,除了商家不愿放弃自身利益外,消费者的忍气吞声、不愿与商家叫真也无形中纵容了霸王条款的橫行。是的,国家工商总局是公开表态支持叫停“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但是,如果酒店我行我素,消费者要想讨个公道只能诉诸法律。可是,谁又愿意为自带酒水被禁或被强制消费而与商家打官司呢?
像“禁带酒水”之类的霸王条款仅是个例,在消费领域,霸气十足、强行约束消费者的各种条款还有很多。尤其是近年来美容、健身、洗浴等机构卖出的各种各样的预付费用的消费卡,更是以种种“霸王条款”约束消费者,什么“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什么“本店有最终解释权”等等,变着法子将消费者的钱收入自己囊中而又不负责,买卡时只是听到商家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一旦出现问题就搬出“霸王条款”来压你。于是这些年预付消费中经常出现商家“关门大吉,卷钱走人”现象,商家也常玩“更换老板”坑害消费者之“猫腻”,反正“最终解释权”在他们手里,吃亏上当的只能是消费者。
商家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出发点在于维护自身利益,逃避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一现象存在多年,已成顽疾。尽管一直是年年声讨,人人喊打,但只见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很少见商家因设定“霸王条款”受到制裁。不是消费者不敢对“霸王条款”说“不”,而是因为他们深知维权之艰难。真与商家较起真来,劳神废时搭钱财,即使官司打赢了,自己也是筋疲力尽,维权成本不可谓不高啊。
要根治这一顽疾,不能靠消费者受害后打起官司来,法律才给出说法。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打击治理“霸王条款”的职责来,加大督查力度,发现有向消费者告示的“霸王条款”就应该及时予以禁止,一旦接到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的举报,应该立即施以重拳,给予重罚,让经营者感受到行政监管的威慑力。决不能跟他们“挠痒痒”“捉迷藏”,只有让他们“觉着疼了”,他们才会“再也不敢犯了”。
上官修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