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应理赔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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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13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五一小长假期间,刘先生租来一辆车与朋友出去游玩,谁知发生交通事故,他需要负全责。而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却以租赁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理赔。记者咨询倪秀伟律师得知,租赁的车辆并没有用来营运,不在营运范畴,所以,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
前几天是五一假期,费县的刘先生约着朋友一起到泰安自驾旅游,就从车辆租赁公司租来一辆小轿车。结果在出游的路上,因为刘先生对路况不熟悉,与前面一辆私家车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汽车租赁公司在为涉案车辆投保时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可该公司却将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因此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进行理赔,直接关系着刘先生赔偿数额的多少,为此,刘先生特意咨询记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记者随后咨询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她认为,刘先生租赁车辆用于私人生活,没有用于营利,不属于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而从租车公司来说,将车租给他人,收取租赁费用,该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存在明显不同。由此来看,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