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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施

6类不正当价格行为最高可罚3万

  • 2014年06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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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 (记者 吴慧 通讯员 庄涛)1日,《临沂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价格形式,明确了5大类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主要有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办法》还明确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涨价、暴利等6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禁止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并设定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解决了当前服务价格监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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