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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电信公司提起诉讼

兰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将于7月16日开庭
  • 2014年06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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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2日讯 (记者 英子)消费者季先生想为自己的电信手机号办理销号业务,却被告知想销号须预交7月份的套餐费用,季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满。6月6日,本报以“想销号还得预付下月费用?”为题进行了报道。12日,记者了解到,季先生已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5日,消费者季先生到市区平安路附近的中国电信沂蒙路营业厅办理销号业务,被客服人员告知,为了防止产生额外费用,需要预交7月份的套餐费用共11元,这让季先生十分不满。
  对于电信公司的解释,季先生难以接受,准备了相关的资料证据准备起诉,要求电信公司取消该“霸王条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我始终认为既然已经销号,就不应该再预收下月的费用。再说,当时我是想在5月底销号,对方却告诉我要到6月初才能销,为此我还多交了6月份的套餐费用。”季先生说。
  12日,季先生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将于7月16日开庭。“尽管所交的预付费用并不多,但是我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季先生说。
  12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到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一名向姓负责人表示,因为牵涉到系统出账的问题,所以确实需要预付费用多退少补。
  对此,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电信公司此项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即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一般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制定的条款。制定格式条款,需要提前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季先生两年前与电信公司签订协议时,需要提前告知季先生销号条款。目前,要根据当时签订的套餐情况判定是否确实会产生费用,如果不会产生费用,那么这样的收费是不合理的。”彭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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