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抓小偷撞伤居民,损害谁赔?
律师分析,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鲁南商报
【PDF版】
     本报6月16日热线消息 (记者 崔洪英)几天前,沂水县一居民小区的保安在追赶偷车贼的时候,不小心撞倒了路上行人,结果导致行人左手腕骨折。行人不怪保安,但觉得自己承受损失也很委屈。律师分析,此种情况下,行人可向保安的雇主,也就是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抓小偷,抓小偷!”8日上午,沂水县一居民区里有人突然喊。苗女士的母亲单某正好在小区里遛弯,听到喊叫便朝着声音传出来的方向走去,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听到喊叫的保安也立即作出反应,快速跑向事发地点,在楼房拐角处不小心撞上了单某,导致单某倒在地上,事后发现左手腕处骨折了。
  原来当天一个小偷正在楼道里偷电动车,恰好被下楼送垃圾的邻居看见,于是她走出楼道,跑到小区路上大喊抓贼。然后就发生了保安去捉贼又撞伤路人的事情。
  “这个事情不怪保安,但老太太的医疗费花了小一万,还3个月不能动弹,完全由我们自己承担损失,我们也觉得有些冤,不知道这样的事情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苗女士向记者咨询。
  “保安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将居民撞伤,他抓小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单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由保安的雇主,也就是小区物业承担。

鲁南商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