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城消协提醒:
消费者投诉要避免七大误区
2014年07月2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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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消法》的实施,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有的消费者认为只要是自己消费了,商品出现问题都可以投诉维权。对此,批发城消协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并不是所有的消费都可投诉。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三,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新《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与消费“有关”的行为都可向消协投诉。消费者在购物时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根据新《消法》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本报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朱孔超 陈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