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起争执被迫离开公司
之前的保险呢?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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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1日讯 (记者 李墨)曾在临沂宏源豪壮机械有限公司工作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9月他在工作上与老板发生了争执,被老板给辞退了,工作了八年的单位却没有作何说法。
李先生2003年来到位于兰山区工业园的宏源豪壮机械有限公司工作,直到今年离开厂里,干的一直都是售后维修工作。期间,2005年由于维修一辆汽车出了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离开公司,2009年又在重回公司继续工作,一直干到今年7月份。
“今年7月份的一天,老板开会给我们三人下达了一天修30台车的任务,如果达不到30台就要扣工资。”李先生说,这样下来平均每人每天要修十台车,按照现实情况很难达到这个标准,于是当场向老板提出质疑,但老板的态度比较强硬。
“当时我就说,要是罚钱那就不能干了。”李先生说,老板对他讲不能干就走人。所以从那天起,年近50岁的李先生就离开了单位。
由于年龄问题,李先生找工作遇到困难,8月17日经朋友说情,再次回到了原公司,又重新做回售后工作。9月21日,公司领导突然提出要给李先生调整岗位。“要把我调整到车间去装卸三轮汽车,我快50岁了实在干不动这活。”李先生说。正因此,9月22日他再次被迫离开了公司。
10月21日,记者联系到临沂宏源豪壮机械有限公司的赵总。赵总表示李先生平时工作就不认真,消极思想严重,总是来了又走,走了又来,反复无常,还曾经在他的公司里挖过其他的员工跳槽。
“今年7月开会时,我们只是要求每人每天接待10个客户,并不一定必须是修车。”赵总表示,他并没有强迫员工非得修10台车不可。
赵总说,李先生前一段时间还因被辞退来公司里闹过事。李先生解释说是发生争执是为了讨要他的工资,而起争执当天工厂也结清了欠他的4000多元工资。
对于公司一直未为李先生购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赵总表示,他已经跟员工有所约定,公司可以出一部分钱由公司为员工买保险,也可以把买保险的那部分钱直接发给员工,由员工自行购买保险。李先生属于愿意自己购买保险的员工,公司已经把买保险的钱为其算进了工资里,所以不再为其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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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 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
记者21日致电兰山区人社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依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可以带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与单位有工作关系的相关材料到劳动监察科进行投诉举证。因加班费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产生的劳动补偿金的问题则由劳动仲裁部门负责。
记者随后致电兰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赵先生可以持工资条、签到表等相关材料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纸质资料不足,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为其作证举证。”该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资料递交齐全之后,劳动仲裁部门会通过劳动仲裁判定该情况是否属于无故解雇劳动者,如果属于无故解雇情况则单位应付给劳动者每年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额,即李先生在公司工作了8年,公司可付给其8个月的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如果不签署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的工资。“从用工一个月之内公司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未签署,则视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不定期劳动合同。”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双方继续在此情况下履行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入职两年内,都不曾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主张,那么则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如果劳动者提出主张,则公司应该负担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