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质量差 商家不维修
工商部门帮维权解难题
2014年10月2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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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26日讯 (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陈宏波)近日,市民张女士碰到了一件烦心事,新买的三轮自行车有一个轮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处理。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承诺免费为张女士上门维修轮胎。
前不久,张女士在市场上购买了一辆三轮自行车用于接送孩子上学,谁知用了不到两个星期就发现一个轮胎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张女士找到商家协商,商家承诺在阴雨天可上门维修,可是一连几个阴雨天过去了,张女士一直未见到商家人员。张女士再与商家电话联系,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总是推脱。无奈之下,张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举报电话。
批发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并进行调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执法人员通过向商家宣传讲解《消法》有关知识,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免费为张女士上门维修轮胎。张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