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擅自离岗返工遇车祸死亡
法院:也应认定工伤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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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9日讯 (通讯员 陈淑峰 记者 崔洪英) 高某是某公司保洁员,中午擅自离岗回家,结果返回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人社局认定高某构成工伤,可企业不服,官司都打到了二审,最后,两级法院先后判决高某构成工伤。
高某是沂水县一家公司的保洁员,此公司有规定,职工中午不准离开公司。2012年7月12日中午,高某擅自离开公司回了趟家,结果在返回公司的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无事故责任。
之后,高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6月14日,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高某为工伤。公司不服认定结果,先是申请复议,在得到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结果后,仍然不服,又先后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
两级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即为单位规定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但是,认定工伤并无严格规定要求必须是上下班规定的时间,而“提前上下班途中”,从本质上仍然是“上下班途中”,不能将“上下班途中”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高某擅自离岗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至于高某擅离岗位,系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属另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