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赌债,老爹打欠条
债务已转移,“子债父偿”成定局
2015年05月1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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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家住郯城县的赵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其归还赵先生的儿子向李先生借的10万元赌债和19000多元利息。
在家下棋,莫名等来“债主”
2015年2月17日,赵先生正在村里的小卖部与朋友下象棋,老伴突然跑过来说,家里来了个讨债的人。赵先生心想自己从未跟谁借过钱,哪里来的债主。赵先生连忙回家,见到了前来讨债的李先生。
李先生说,赵先生的儿子在2014年5月1日向他借了10万元,当时承诺半年以内归还,并付2万元的利息。但现在已经过了半年多时间,他找不到赵先生的儿子,只好要求赵先生还钱。
“当时,我儿子没在家,我就给儿子打了个电话,儿子说确实借了人家10万元钱,利息是2万元。我想既然借了钱,应该还给人家,但是我一时半会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人家打了12万元的借条。”赵先生回忆说。
赵先生等儿子回家后,责问因为什么借钱。赵先生的儿子称借的是赌债。尽管赵先生听了非常生气,但是除了数落几句,也没有其他办法。
收到传票,老爹被判还款
不久,赵先生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李先生起诉他要求还款。庭审中,李先生称赵先生的儿子向他借款12万元,因为赵先生的儿子离家出走,经过催讨,赵先生为其出具12万元借条,一直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还款12万元,支付利息3000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我明白,可是我暂时真没有那么多钱。”赵先生说,希望分期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先生儿子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未出具借条。后经李先生催讨,赵先生与李先生协商由其归还借款本金10万,支付利息2万,并为李先生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赵先生的儿子与李先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赵先生的儿子也没有出具借条。之后,赵先生与李先生协商,并向李先生出具借条对该债务予以确认,该行为属于债务转移,赵先生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
借款本金只有10万元,此外,双方约定利息2万元也过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19080元。原告主张本金12万元之外的3000元利息,也不予支持。至于赵先生称是儿子借的赌债,因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令赵先生归还李先生借款10万元,利息19080元。
律师点评: 债务可转移,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利息过高或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因此,赵先生与李先生协商后,并为其出具借条,自愿还款,属于债务转移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因此,该案例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再次,如果赵先生的儿子确因赌博欠债,赌博本身为非法行为,因赌博引起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保护。但是,赵先生应当举证证明其儿子借款系赌债。
本报记者 李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