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写欠条,其实有风险
民间借贷出问题,律师帮您来维权(二)
2015年06月2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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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朋友间是否借钱有时成了检测友情的标准,然而借款中若发生纠纷,不仅伤了心,而且破了财。
上期关于民间借贷的话题发布后,引起了一些读者的共鸣。本期本报特邀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结合临沂本地民间借贷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再次解答其中的一些问题。
本期律师: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王自豪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墨
借贷联系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秦先生的朋友朱先生打算投资20万,由于朱先生手头没有现款,便请朋友秦先生帮忙联系借款。秦先生带着朱先生找到刘女士,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朱先生为刘女士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朱先生因投资失败无力还款。刘女士考虑到朱先生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笔借款是秦先生联系的,于是要求秦先生还款。
记者:请问帮朱先生联系借款的秦先生是否应当还款?
王自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秦先生联系借款过程中,仅仅是借贷关系的联系人,未在朱先生出具的借条中作为保证人签字,在没有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秦先生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代写借条有没有法律风险?
案例:卢先生的表弟陈先生打电话给他,称其联系好了一笔10万元借款,自己在外地不方便,委托卢先生前去找程女士代取10万元借款。程女士要求卢先生出具借条,卢先生代替陈先生出具借条,借款人署陈先生的名字,代收人署了自己的名字。
记者:请问卢先生代书借条有什么法律风险?
王自豪:卢先生代书借条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陈先生对其向程女士借款的事实不承认,卢先生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为陈先生所借,卢先生将承担还款的责任。
以合伙名义借款是否都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案例:张先生与李先生、郑先生合伙经营酒店期间,张先生的妻子急需15万元现金,但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借款比较困难,便要求张先生以合伙名义借款。张先生遂以合伙经营的酒店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先生的妻子未能还款,债权人要求酒店合伙人共同偿还。
记者:请问作为合伙人的李先生、郑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王自豪:该笔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李先生、郑先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张先生虽然以合伙经营的酒店名义借款,但是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合伙经营,应由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该笔借款实际由其妻子使用的问题,因为两人系夫妻,双方对借款均是明知的,一定程度上存在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竞合。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怎么计算?
案例:周先生向李先生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了年利息。不到6个月的时间,周先生生意上赚了钱,于是找到李先生打算还款。李先生同意周先生提前还款,但是要求周先生按一年支付利息。
记者:周先生能否提前还款,利息又该怎样计算呢?
王自豪:周先生可以提前还款,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合同法》的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双方约定提前还款仍按照约定利息支付,周先生需要支付利息,但是需要注意该利息的数额相对实际借款期间,是否超过上一期《维权大讲堂》谈到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法律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