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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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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6日讯 (记者 孟凯 通讯员 振华 洪艳)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将一部旧手机卖给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手机店,并加钱购买了新手机一台。这台新手机配有厂家附赠的内存卡,但商家却以王先生的手机是用旧手机置换的为由,拒绝给他内存卡。 接到王先生的申诉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芝麻墩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手机店调查落实,经查王先生申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执法人员认为,王先生以旧手机加钱置换新手机,也应该享有平等、公平的合法权益,该手机店以此为借口不赠送内存卡违反平等、公平原则。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劝解,商家同意给申诉人王先生赠送手机原装内存卡,王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对执法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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